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對複製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複製活動。
一、設立條件
設立音像複製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複製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設備和複製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音像複製單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音像複製單位總量、佈局和結構的規劃。
二、申請程序
(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音像複製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濟性質;
2、音像複製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濟性質;
3、音像複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4、音像複製單位的資金來源及其數額。
(二)申請設立音像複製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複製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製品複製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