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對出版、製作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和製作活動。
一、音像出版單位
(一)設立條件
設立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3)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4)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音像出版專業人員;
(5)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音像出版單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音像出版單位總量、佈局和結構的規劃。
(二)申辦流程
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和數額。
二、音像製作單位
音像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申請設立獨立從事音像製品的製作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音像製作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的設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音像製作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製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三)音像製作單位的資金來源和數額。
審批設立音像製作單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兼顧音像製作單位總量、佈局和結構。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