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
一、設立主體
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二、設立條件
(一)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於50人;
2、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
3、能在全國範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付辦法)草案。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名稱、住所;
2、設立宗旨;
3、業務範圍;
4、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5、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
6、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産生、罷免的程序;
7、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8、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資産的處理。
三、設立程序
(一)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二)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三)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四、分支機構的設立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