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經營業務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後,應當在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備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製作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營業執照;
(三)製作單位章程;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