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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出版署主管全國電子出版物管理工作。
一、設立條件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部門;
(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6人以上熟悉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並具有編輯、計算機及其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高級職稱。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二、設立程序
(一)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資金來源及數額,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設立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出版物名稱、刊期、媒體形態;
2、主管部門的批准申請文件;
3、出版單位章程;
4、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規定》要求的其他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5、資金信用證明;
6、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三)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四)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經新聞出版署批准後,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經營許可證》。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持《電子出版物出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