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出版署制定全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並指導實施。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一、設立條件
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複製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電子出版物複製業務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其中2人以上應當具有高級職稱。
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二、設立程序
(一)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複製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資金來源及數額,複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複製單位的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2、複製單位章程;
3、複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規定》要求的其他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4、資金信用證明;
5、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三)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四)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申請經新聞出版署批准後,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領取《電子出版物複製經營許可證》,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登記。
(五)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經登記後,持《電子出版物複製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