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軟體産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製作生産軟體産品,應當遵循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符合我國技術標準、規範和《辦法》的規定。
一、生産條件
軟體産品生産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其經營範圍中包括計算機軟體業務(包括軟體的技術開發或軟體産品的製作);
(二)具有生産軟體的條件和技術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産場所;
(四)具有軟體産品質量的保證手段和能力。
二、具體要求
(一)軟體産品生産單位所生産的軟體産品,應是本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經過著作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許可其生産的軟體。
(二)軟體生産單位應當負責對其生産的軟體進行內容檢查。
(三)軟體産品的開發生産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
(四)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産品應在其外包裝上標明該軟體的名稱、版本號、軟體著作權人、軟體産品登記號、軟體生産單位(或進口單位)及單位地址、生産日期。
(五)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産品(包括進口的或在國內生産製作的國外軟體産品)應配有完備的中文説明書、使用手冊等説明文件,並應在産品上或説明文件中,或者書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註明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內容和方式。
(六)軟體産品生産單位包括軟體産品載體(如光盤、磁盤芯片等)的生産製作單位,不得生産未經登記和備案的軟體産品。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盜版軟體和開發、生産解密軟體。不得製作和生産含有以下內容的軟體産品:
1、侵犯他人知識産權的;
2、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3、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4、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傳播的內容的;
5、不符合我國軟體標準規範的。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