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出版署制定全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並指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和出租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並指導實施。
一、設立條件
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有熟悉電子出版物業務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審批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批發業務。
二、設立程序
(一)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連鎖銷售組織或者批發市場,應當依照上述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資金來源及數額;
2、經營單位章程;
3、《規定》要求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4、資金信用證明;
5、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三)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從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業務的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五)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申請經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電子出版物發行經營許可證》後,申請者應當在30日內持《電子出版物發行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