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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轉摘作品報酬收轉的有關規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7日 23:15 來源:CCTV.com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版權局有關規定,報刊可不經作者許可轉摘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作者聲明不得轉摘的除外),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轉交。

  (一)中心負責收轉的是報刊轉摘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應付的報酬。報刊轉摘圖書上的作品,或將報刊、圖書上的作品編輯出版圖書,按著作權法規定,均應取得作者許可並直接支付報酬。

  (二)作者發現作品被轉摘後,應及時將聯絡地址、郵政編碼以及作品名稱、轉摘報刊等情況告知中心,以便中心收轉應付報酬。

  (三)中心每月對作者地址明確的報酬統一分配一次。中心扣除10%用於收轉所需的開支。

  (四)為便於核查作者身份和計算機管理,報酬一律通過郵局直接寄給作者本人。一般不當面付酬,也不通過他人或原載報刊轉交。作者關係人和原載報刊應協助提供作者地址,或告知作者直接與中心聯絡。

  (五)對合作作者,中心只將報酬寄給合作作者之一,由合作作者協商分配。

  (六)除國家版權局另有規定外,報酬標準為2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

  (七)中心不負責樣刊的轉遞工作。作者索要樣刊需與轉摘報刊聯絡。

  (八)涉及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廣播和錄製發行的使用報酬收轉事宜,應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聯絡。

  (九)轉摘報刊如未按法律規定,在轉摘一個月內向作者支付報酬,或將報酬寄送中心轉交,作者可委託中心代為追討,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他著作權侵權糾紛,則應提交當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訴,中心不予受理。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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