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軟體産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軟體産品的開發者和生産者可直接經營銷售其軟體産品。但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含有以下內容的軟體産品:(一)侵犯他人知識産權的;(二)含有計算機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四)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傳播的內容的;(五)不符合我國軟體標準規範的。
一、以代理方式銷售軟體産品的
以代理方式進行軟體産品銷售的,代理方(軟體産品銷售單位)與被代理方(軟體産品開發者或生産者)之間、總代理與分代理之間應簽訂書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代理權限、區域、期限、技術服務以及信息産業部規定的其他必備內容。
代理商應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代理資格證書,其中應包括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區域、代理級別等內容,並且在對外宣傳、廣告中如實表達上述內容。
二、以許可證貿易形式經營軟體産品的
以許可證貿易形式經營軟體産品的,軟體産品經營單位應與生産單位簽訂書面許可合同,軟體經營單位在銷售軟體産品時,應告知用戶閱讀許可證協議,並要求用戶在閱讀後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軟體産品經營單位銷售的軟體産品應符合《辦法》的規定,並以書面或文檔的形式告知用戶提供服務的單位、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費用。如果沒有另外註明提供服務的單位,則視為有關技術服務由該軟體産品銷售單位提供。如果沒有註明必須額外收取服務費和服務費的數額,則視為有關技術服務的費用包含在軟體産品價格之內。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登記和備案的軟體産品,不得銷售或免費提供盜版軟體産品、解密軟體産品;軟體産品的測試版應明確標出並免費提供,不得進行營利性銷售。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