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刊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其中,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是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採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預付總報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出版,出版者應在六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應在重印後六個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一、基本稿酬
(一)標準
1、原創作品:每千字30-100元
2、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10-50元
(2)彙編:每千字3-10元
(3)翻譯:每千字20-80元
(4)註釋:註釋部分參照原創作品的標準執行。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應當注意的是,基本稿酬標準為可變標準,國家版權局會根據國家公佈的物價漲落指數和書價漲落情況,不定期作相應調整。
(二)計算方法
1、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2、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佔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3、詩詞每10行作一千字計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計算。
4、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
5、非漢字作品,一般情況按相同版面相同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6、報刊刊載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二、印數稿酬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
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年累計印數超過10萬冊的,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注:以上付酬方式僅適用於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並且不適用於作者自費出版的情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