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國家版權局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刊社出版文字作品的,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支付報酬的方式主要有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稅和一次性付酬等三種,出版社與著作權人可以協商選擇。其中,版稅方式是指由出版者以圖書定價 發行數 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目前,版稅率是:
(一)原創作品:3%-10%
(二)演繹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版稅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採用版稅方式付酬的,著作權人可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向著作權人預付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作品發行後出版者應于每年年終與著作權人結算一次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注:以上規定僅適用於以紙介出版的文字作品,並且不適用於作者自費出版的情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