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錄音製作者以錄音的形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付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一、付酬方式
《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進一步確定錄製發行錄音製品採用版稅的方式付酬,即錄音製品批發份 版稅率 錄音製品發行數。
二、付酬標準
(一)錄製發行錄音製品付酬標準為:
1、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百分之三點五;
2、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百分之三點五,其中音樂部分佔版稅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佔版稅所得百分之四十;
3、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百分之三;
4、國家機關通過行政措施保障發行的錄音製品(如教材)版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二)錄音製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方式以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算出錄音製品中所有作品的報酬總額,再根據每一作品在整個錄音製品中所佔時間比例,確定其具體報酬。
(三)使用改編作品進行錄音,依(一)、(二)的規定確定具體報酬後,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或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錄製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