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複製發行境外錄音製品向著作權人付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音像出版單位或其他單位在引進境外錄音製品時,應在授權合同中就向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事宜與授權方做出明確約定。
凡在合同中約定由引進方(包括音像出版單位或其他單位)向境外錄音製品中的詞曲著作權人付酬,詞曲著作權人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會員的,或詞曲著作權人所屬的集體管理協會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相互代理協議的,引進方應將使用報酬支付給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詞曲著作權人不屬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範圍的,引進方應直接向詞曲著作權人付酬或委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辦為轉付。
引進方支付報酬的標準按國家版權局頒布的有關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支付。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