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音像製品進口單位進口音像製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設立音像製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音像製品的內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進口音像製品內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一、申請
(一)進口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進口錄音(像)製品報審表;
2、進口協議草案;
3、節目樣片、中外文歌詞;
4、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進口錄音(像)製品報審表;
2、版權貿易協議(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和國家著作權認證機構的登記認證文件;
3、節目樣片;
4、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進口用於信息網絡傳播的音像製品,參照上述規定(二)辦理。
(三)進口用於展覽、展示的音像製品,由展覽、展示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將音像製品目錄和樣片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管理。
進口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報送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樣片原有的名稱和內容。
二、批准
文化部自收到進口音像製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批准文件內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應重新辦理。批准文件一次報關使用有效,不得累計使用。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