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分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理事會。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條例》規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於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於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並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理事會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理事會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是換屆延期不得超過1年。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