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倣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倣印郵票圖案編輯發行郵票圖案出版物的,必須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要審查出版物大綱,核實出版單位資質。
具體而言,上述所稱郵票圖案出版物包括彙編中國郵票圖案及技術資料的郵票目錄,專題郵票目錄,郵票掛曆,臺曆,郵票圖案,郵票電子出版物等。
倣印郵票圖案編輯發行郵票出版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郵票圖案使用費。
另外,倣印郵票圖案製作貴金屬鑲嵌製品,電子出版物等,除按《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之外,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倣印郵票圖案涉及的版權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申請提交
要求倣印郵票圖案者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
(二)倣印目的和倣印的郵票名稱,志號等;
(三)倣印方式及製品的規格,數量等;
(四)擬承制的單位名稱,地址。
二、審批
(一)在非紙質材料上倣印郵票圖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縮小不足三分之一倣印郵票圖案,由省郵政管理初審後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倣印郵票圖案的審批,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辦法》負責辦理,並向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因新聞宣傳和傳播集郵知識需要,在公開發行的報紙,雜誌的正頁上倣印郵票圖案,可以不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按《辦法》規定執行。
(三)受理申請後,國家郵政主管部門或者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同意倣印郵票圖案的批准文件應當包括倣印郵票的內容,基本要求,監製單位和有效期等。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