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互聯網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一、申請條件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從事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範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二、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三、審批手續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互聯網出版業務經批准後,主辦者應當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注:以上所稱的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以上所稱的互聯網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