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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7日 23:15 來源:CCTV.com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網

  圖書出版合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適用於已創作出來的書稿,該書稿經過編輯加工就可以出版,這種合同是一般的圖書出版合同。另一種適用於尚未創作的書稿,根據出版社的約請,作者和出版社訂立合同,然後根據合同創作出一部作品,這種合同是包含約稿條款的圖書出版合同。在我國,一些出版社習慣將後一種圖書出版合同分解為兩個獨立的合同,即約稿合同和出版合同,這種作法並不明智。因為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是通過訂立出版合同取得的,如果作者在訂立約稿合同後與另一家出版社訂立出版合同,作者儘管要負違約賠償責任,但專有出版權有可能由第二家出版社取得。

  下面稍微具體地闡述一下圖書出版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作者要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書稿;書稿要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去創作,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二、作者要擔保交付的書稿是自己獨立創作的,並且不存在侵權或違約的情況。作者如果違反這種擔保義務,就可能要對出版社承擔損害賠償義務。出版合同沒有這種擔保條款,在發生侵權的情況下,出版社往往會被認為有過錯,從而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三、出版社負責出版作者交來的書稿;有關出版的一切費用由出版社承擔;出版社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報酬。

  四、出版社通過合同取得專有出版權。在合同有效期內,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出版。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解釋,專有出版權指“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佔權利”。

  五、對專有出版權的地域、期間應有明確約定。例如是在中國大陸範圍內,還是包括臺、港、澳地區,還是全球範圍,等等。如果沒有專門約定,應認為只是中國大陸範圍的出版權。

  六、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作者還保留表演、錄音、攝製電影、播放、展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權利。由於行使這些權利超出了推銷或直接利用有關圖書的範圍,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這些權利。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權以外的一些權利,比如翻譯權,應與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確約定。

  七、出版合同中還應考慮到,如果圖書發行後發生脫銷現象,應如何處理。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按照這條規定,作者在發現作品脫銷後,有權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關於脫銷,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專門的解釋,即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六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就視為脫銷。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確拒絕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權終止合同。也就是説,作者不能一發現脫銷就單方終止合同,而是要給對方一個重印、再版的機會。

  八、作品出版後,作者一般都有權得到一些樣書。作者可得樣書以及能買優惠價圖書的數量,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個別成本較高的畫冊,大型工具書等圖書,樣書的數量可以規定得少一些或者不給作者樣書,但不能由出版社單方面決定,而應由雙方約定。

  九、如果出版社與作者約定圖書再版的,出版社在再版圖書之前,應徵詢作者有無修改意見。如果作者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改工作,出版社應按照修改後的版本出版。這條規定對於科技作品尤為重要。因為科學技術的發展非常迅速。作者總是希望能夠出版反映最新發展水平的作品。如果在短時間內再版、重印,比如僅隔兩個月的時間,出版社也可以不向作者徵詢意見就再版、重印,但這也應當在合同中寫明。

  十、從我國的出版實踐來看,大部分書稿都要經過出版社的編輯加工。作者創作出的作品不用修改就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是少數。這種情況在短時期內可能不會改變。這是因為很多作者儘管具有較高的創作素質,創作的題材也很好,但是他們不熟悉出版過程中對稿件的一些具體要求。而編輯長期從事這項工作,能夠把題材好但是不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加工成符合要求的稿件。然而,修改作品不免涉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有時編輯覺得需要修改的地方,也許正是作者刻意寫成的。如果編輯不經作者許可就自己改動,就可能歪曲作品的原意。著作權法既考慮到修改權是作者的權利(第十條),也考慮到出版實踐的需要,因而在第三十三條規定,出版社如果要修改稿件,須經作者許可,並且在合同中寫明。

  十一、在出版合同的約稿部分一般還規定出版社在收到書稿後應立即通知作者,並且在一定期間內審讀完書稿,作出是否採用的決定。如果需要修改,應及時退還作者修改。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然沒有通知作者,作者可能認為出版社已決定採用,或認為出版社不準備採用,而將稿件給其他出版社,由此産生全同糾紛。在實踐中經常碰到這樣的問題:出版社在收到作者的書稿後不及時審閱,遲遲不作決定,拖了三、五年,甚至近十年,最後不出版了,只付給作者少量約稿費。這樣做是對作者付出的勞動極不尊重的表現,往往由於圖書市場的行情變化,使作者的作品最終喪失了發表的機會。如果出版社不打算出版,應該及早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選擇別的出版社出版。

  十二、如果出版社主動約請作者創作的書稿經作者一再修改,仍然達不到出版水平,出版社也應該根據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支付適量的約稿費。

  十三、由於出版社(包括其上級機關)一方面的原因致使書稿不能出版,在作者無法請求強制履行的情況下,出版社除應向作者支付全部應付報酬外,還應賠償作者因未出書而受到的損害。

  十四、出版社在出版作品之後應將原稿退還給作者。從法律上講,作品的原件,特別是美術作品原件,屬於作者的個人財産。有的出版社由於保管不善,將作品原件損壞或者遺失。如果合同中沒有免責條款,出版社應適當賠償作者。賠償的數額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司法機關裁判。有的出版社需要將原稿保留一段時間存檔待查,而有的作者自願放棄原稿的所有權,這些例外情況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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