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可以在原批准的批發經營場所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
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發、零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業務的,應當依照“如何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