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一、變更登記
我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中規定,質押合同可以就其擔保之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或質權的種類、範圍、擔保期限進行變更。
對上述內容進行變更的,質押合同當事人應于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持變更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後的質押合同無效。
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
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變更登記,應當同時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中註明。
二、登出登記
(一)當事人提前終止著作權質押合同的,應當辦理合同登出登記。
此種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合同終止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出登記。
(二)在質押擔保期限內質押合同履行完畢的,應當進行合同的登出登記。
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在質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持合同履行完畢的有效證明文件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出登記。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登出的,發給著作權質押合同登出通知書。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之登出登記,應當同時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中註明。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