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進口音像製品需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文件和材料。
一、已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含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像製品需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進口網絡音樂産品報審表;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産品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權證明書;
(三)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
(四)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申請單位的網址、IP地址、音樂産品登錄賬號及相應密碼;
(六)內容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二、除上述規定的以外,需進口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網絡音樂産品,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進口網絡音樂産品報審表;
(二)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權證明書,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三)節目光盤(包括中外文歌詞);
(四)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申請單位的網址、音樂産品登錄賬號及相應密碼;
(六)內容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上述申請後,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內容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審查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根據內容審查結果,産品需要修改的,應及時進行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四、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網絡音樂産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要使用經批准的中文節目名稱(外文名稱可以在括號中註明)。
五、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音樂産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産品辦理相關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擁有著作權的網絡音樂産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産品辦理相關手續。
內地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合資、合作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獨資企業擁有著作權的網絡音樂産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産品辦理相關手續。
六、《意見》發佈前已經在國內傳播而且至今仍在傳播和運營的進口網絡音樂産品應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見》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補辦期間進口單位可以對其網絡音樂産品統一辦理補辦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産品依法查處。
七、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國內音像産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也應參照上述要求於2007年3月1日前報送文化部備案,取得備案文號。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