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轉載的作品是原報社履行職務撰寫的職務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經過原報社的許可,但應當向該報社支付稿酬;轉載的作品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除作者聲明不許轉載的以外,既不需經過許可,也不需支付稿酬;轉載的作品是一般投稿人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許可,但應當向作者支付稿酬。
此外,國務院與信息産業部于2005年聯合發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與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書面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公佈了再次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刪去了原司法解釋的第三條,該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