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除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不受時間限制外,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會在法定保護期限屆滿時終止:
一、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彙編權、攝製
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上述權利終止;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上述權利終止。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彙編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上述權利終止。
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彙編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上述權利終止。
四、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其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期限屆滿,權利終止。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或者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的非法行為。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彙編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待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關於一般作品保護期限的相關規定。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