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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報刊的出版過程中有關著作權的規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7日 23:15 來源:CCTV.com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報刊的出版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給著作權人一定的報酬。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二、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三、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四、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五、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六、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七、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該版式設計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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