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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文字、演出等作品的付酬標準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7日 23:15 來源:CCTV.com

  來源:中國版權信息網

  一、文字作品

  報刊刊載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算;超過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7條)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付酬。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純理論學術性專業報刊,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准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18條)

  九年義務教育教材每印1000冊,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1000冊的,按1000冊計算。年累計印數超過10萬冊的,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8條)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規定》的付酬標準是強制性的。(《關於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意見》第1條)

  二、演出作品

  演出作品採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辦法,即從每場演出的門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付酬。付酬比例標準:按每場演出門票收入的百分之七付酬。但每場不得低於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門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場地費用後的實際收入。(《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第2條)

  每場演出涉及兩部或兩部以上的作品,按上述標準計算報酬總額,再根據各部作品的演出時間所佔場演出時間的比例,確定每部作品的具體報酬。(《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第3條)

  演出改編作品,依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確定具體報酬後,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第4條

  三、錄音作品

  錄製發行錄音製品付酬標準為: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35%;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35%,其中音樂部分佔版稅所得60%,文字部分佔版稅所得40%;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3%;國家機關通過行

  政措施保障發行的錄音製品(如教材)版稅率為15%。(《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第3條)

  錄音製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方式以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算出錄音製品中所有作品的報酬總額,再根據每一作品在整個錄音製品中所佔時間比例,確定其具體報酬。(《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第4條)

  使用改編作品進行錄音,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具體報酬後,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或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錄製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第5條)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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