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文化部《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的應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具體而言,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報文化部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