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國外著作權人及有關權利人的組織,必須是國家版權局已經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稱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國家版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對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程序及文件的提交等內容作了説明。
一、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版權局批准後,依據國務院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
二、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版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該認證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代表姓名和駐在地址;
(二)由認證機構所在國或地區註冊機關開具的登記證明及公證書;
(三)由認證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權書或委託書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三、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應在國家版權局審批後1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向國家版權局提交的相關文件;
(二)國家版權局批准的文件;
(三)著作權認證機構所在國或地區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常駐代表機構駐在地址的場所使用證明(僅限于使用涉外賓館、飯店或寫字樓);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頒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常駐代表機構領取登記證後,方可開展業務聯絡活動。
五、常駐代表機構一般在北京設立並派駐1名代表,機構人員不得超過5人,駐在期限為3年。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