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國家版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從事與著作權認證有關的聯絡活動,不得從事其他業務活動。同時,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延期及終止業務活動的手續。
一、常駐代表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業務範圍、代表和駐在地址的,應當在發生變更或決定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版權局審批,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常駐代表機構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內報國家版權局審批,並於駐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三、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前30日內書面通知國家版權局,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出登記。
此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代表工作證》有效期為1年,屆滿前30日內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手續,並提交年度業務活動報告;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接受國家版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監督檢查,並於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版權局提交年度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