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一、申請條件
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
(四)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六)總部及其門店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七)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開店計劃;
(五)總部和連鎖門店經營場所名單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書;
(八)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具體程序
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以上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以上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批准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應當注意的是,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開設非直營連鎖門店的,連鎖門店須按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