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需要經新聞主管部門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零售業務。
一、申請條件
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書。
三、具體程序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以上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准的,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注:以上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
以上所稱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