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國家實行出版物發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一、申請條件
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
(五)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
(六)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具體程序
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以上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准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