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同進行登記的通知》及《關於出版境外音像製品著作權合同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音像製品(配合出版圖書而出版境外音像製品除外),應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或音像製品製作者的授權,簽訂合同並進行合同登記。
一、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應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權人或音像製品製作者的授權,並簽訂合同。合同應包括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出版的音像製品名稱,著作權人和有關權利人名稱或姓名,導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發行數量、出版範圍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簽訂後應將合同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登記。由境外音像製品權利人授權或轉讓其他人後再授權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還應出示原授權或轉讓合同。
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涉外音像製品著作權合同登記的受理和認證聯絡工作。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各種音像製品,應將出版合同和有關材料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該中心對申請登記的合同進行審查和認證後報國家版權局審批。經審定由國家版權局發放《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
三、國家版權局製作了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同登記表。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同登記表及附表適用於主要錄製音樂作品的音像製品,如錄音帶、激光唱盤、卡拉OK錄像帶和卡拉OK激光視盤等;出版音像製品合同登記表適用於以錄像帶、激光視盤等形式出版外國電影、電視劇等和其他音像製品。
四、凡屬國家版權局指定境外認證機構事先認證範圍的,音像出版單位還應要求對方提供由認證機構開具的權利證明書。目前,國家版權局已指定香港影業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為其會員的認證機構。
五、音像出版單位應持《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內容審查審批手續。經審批通過後,音像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內芯上註明“合同登記號:X字XX-XXXX-XXXX”。
另外,音像複製單位接受委託複製加工境外音像製品,應要求音像出版單位提交《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的複印件並存檔備查,否則不得予以複製加工。
注:出版音像製品種類包括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激光視盤及其他音像製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