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凡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均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條件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産業發展規劃、佈局和結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三)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材料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於三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五)註冊資金或驗資證明;
(六)辦公場地證明;
(七)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件。
三、審批登記
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報廣電總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審批機關應在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對符合以上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規定的,應為申請機構核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對不批准的,應向申請機構書面説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之日起的一週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兩年。
經批准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或業務增項手續。
此外,應當注意的是,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分支機構的,仍須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並向原審批機關備案;若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則無須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製作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