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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保護有無限制?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2日 16:34 來源:CCTV.com

  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作了下列限制:“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育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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