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對圖書、報刊的出版作了下列規定:“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誌社通知決定刊登記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誌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刑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雜誌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