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定後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