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我國施行著作權制度可以説是從兩方面考慮的。
一方面,考慮到通過專門的法律來保護作者的正當利益的必要性。在這一方面,憲法的某些條款可以視為一種原則性規定。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産的所有權。”這一條雖然從字面上看,規定是保護公民的有形財産,但實際上這一原則也可以適用於公民的精神勞動成果這種無形財産。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一條規定的是保護公民的人格利益。由於著作權也包含涉及人格利益的權利,憲法這一規定自然也可以視為保護著作權的依據之一。
另一方面,考慮到文學、藝術、科學創作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鼓勵這種創造性工作可以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在這一方面,憲法的某些條款也可以視為一種原則性規定。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類文化事業,離不開文學、藝術、科學創作。對於文學、藝術、科學創作活動來説,最有效的鼓勵和幫助就是施行著作權制度,通過法律手段確認和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著作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