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文字作品的名稱應屬於作品的標題。作品的標題不僅限於文字作品的標題,還涉及音樂作品、美術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標題。作品的標題能否成為著作權的客體,在整個世界範圍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國家對其採取著作權的方法保護,有的國家採取其他方法給予保護,有的國家則不予保護。
在給予作品標題著作權保護的國家,也並非所有的作品標題都受著作權保護,而是視情況對作品的標題分別採用著作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保護。例如法國1957年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智力作品的標題,只要具有獨創性,同作品一樣受本法保護。”即使在作品保護期屆滿後,“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在同類作品上使用該標題。”對於那些不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標題,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這裡提出了一個問題:在給予作品標題著作權法保護時,如何界定標題的獨創性。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標題可否作為單獨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鋻於國外的實踐經驗,如果只對具有獨創性的標題給予著作權保護,在司法審判中就必須劃定是否具有獨創性的界限,這無疑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我們認為,作品的標題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而不宜由著作權法保護。這樣,不管標題是否具有獨創性,只要被他人用於商業目的,都有可能尋求法律援助。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