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審理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解釋”,是指在二OO二年十月十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在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發佈的《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案件的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
二、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受理的範圍。
1、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2、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案件;
3、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
三、舉證責任:侵犯著作權人、出版人、製作人承擔合法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對其發行或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舉證責任。
四、其他糾紛的審理規定。如署名順序、委託作品,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發表作品的權屬等均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出版人的民事責任。
六、被侵權人提起訴訟的時效。
七、其他如律師費用的承擔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範了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對於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維護出版、發行市場秩序,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