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依法將自己所有的著作權轉讓給受讓人,雙方為此行為協商約定的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産生法律效力,對轉讓人、受讓人均具有約定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時,雙方應當訂立書面轉讓合同,訂立的書面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作品的名稱;
二、 轉讓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 轉讓價金;
四、 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違約責任;
六、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簽訂後,受讓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確約定的權利,未作許可或未明確許可的權利,受讓人不得使用。
對於著作權轉讓合同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對轉讓雙方因權利轉讓未採取書面形式産生糾紛案件的處理,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該合同成立。”該法還規定:“採用合同書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規定審查,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産生的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件,認定著作權轉讓合同成立,雙方應依合同履行權利、義務。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