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轉錄磁帶,是一種複製行為,是指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按下列要求界定:
一、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不構成侵權的行為。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表;
3、國家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美術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未支付報酬,構成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依據該條的規定,使用而未支付報酬的,屬侵權行為。
轉錄磁帶人以盈利為目的,將轉錄的磁帶投放市場牟利,應事先與著作權人簽訂合同,並徵得作品原作者許可,並向著作權人和原作者支付報酬,不視為侵權。否則,構成侵權,並承擔法律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