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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0 月14日公佈了《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總共32條的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而制定的。對人民法院在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的受理、訴訟、審判、賠償等一系列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申明,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司法解釋不一致的,將以這個新解釋為準。
關於著作權的管轄,該解釋作了明確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至於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出版者應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以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要依據著作權法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版者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也要追究出版者的責任。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外,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法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畫等確定署名順序。對於委託作品,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指出,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時,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這一司法解釋還對實際損失計算方法和講話、報告作品以及自傳體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