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以下四個問題:
一、嚴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發出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將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報社、期刊社;
二、督促報社、期刊社及時認真審閱處理稿件,並必須盡到通知的義務,因報社、期刊社的原因導致作者一稿多投,應負民事責任;
三、作者在投稿時應聲明該作品不得轉載、摘編;
四、作者在投稿時未作聲明的,其他報社、期刊社轉載、摘編,應向作者支付報酬。
著作權人主動給圖書出版人投稿,六個月內沒有收到出版人決定採用或不採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簽訂出版合同,著作權人于六個月後有權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