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出版圖書,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同圖書出版者訂立圖書出版合同。
作者創作作品後,可以“一稿多投”,將作品同時送往幾家出版社,但該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只能許可一家使用,作者只能與這家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
為了保障圖書出版者的權益,防止重復出版,許多國家都規定作者必須向圖書出版者轉讓專有權。
我國著作權法將有關圖書出版的規定修改為:“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著作權人應當將作品的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這種圖書出版合同是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圖書出版者取得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擅自出版該作品。圖書出版者經著作權人同意,可以允許他人出版該作品。
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可以將出版權轉讓給圖書出版者。
圖書出版合同應當是書面合同。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可以終止合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