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軟體著作權人應當依據《計算機軟體著作登記辦法》的規定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下列軟體應當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
一、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應當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發佈以後發表的,由開發者獨自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軟體。
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發佈以後發表的,並未進入公有領域的軟體的著作權登記,可以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實施後一年內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三、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者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或者其繼承人、受讓人、受贈與人。
四、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軟體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也可以以郵寄的方法申請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六、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應提交規定的文件。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