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一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 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説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 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 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