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在計算機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依法享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屬於開發者所有;但是,下列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應在合同中約定:
一、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應由合作開發各方簽訂的書面合同約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如下方式處理:
1.合作開發的軟體可分割使用的,開發各方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軟體的著作權由合作開發各方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其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合作開發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享有。
三、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應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其歸屬,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也享有軟體著作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