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産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2.著作財産權包括複製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
發表權是指將軟體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軟體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權利。因為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體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並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體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體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體首次發表後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並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於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內未被許可出版,則保護期應不少於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軟體著作權人完成軟體開發後不行使發表權而將程序轉讓,出租或許可他人使用、複製、改編,又未專門指明不允許他人發表的,則視為已同意發表。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