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計算機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對程序的複製是指把程序轉載在有形物上的行為。
程序的載體可以是紙張、軟磁盤、硬磁盤、卡片、穿孔紙帶、磁帶、只讀存儲器ROM、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光盤等,把程序從某種載體上轉載到任何一種現有介質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介質,都是對程序的複製行為。
複製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存貯形式。即程序貯存在載體上的具體形式,一種有形的物理狀態;2.感知結果。即通過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顯示器、打印機、錄音機等設備間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標文本。
一般對於計算機軟體的貯存形式可以有多種,如果其感知結果是同一的或實質相似則為同一作品即同一標的。對於計算機程序來説,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別為原文本或目標文本,則其感知結果不同,仍應為同一作品。
對程序的複製不論是改變程序載體還是具體物的複製,還是改變存貯形式的複製,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均屬侵權,目前計算機軟體的複製極易進行,所以保護軟體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已屬維權之首。1991年歐共體關於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中規定:“進行或授權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對計算機程序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永久性暫時性的複製,計算機程序的裝入,顯示運行,轉輸或存貯使這種複製成為必需,這些活動應根據權利持有人的授權進行。
責編:李琳